株洲国家高新区入园优惠政策
2008年10月8日
主要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的税,地3?5年按15%的税收征收;外商投资与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区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
3、 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4、 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商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株洲高新区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企业或项目,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 经认定的个人或单位所有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折资入股,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作价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最高可达35%。
9、 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15%的税率征收。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0、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货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无费区”优惠政策
11、区内的生产性外资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无费区”优惠政策。
三、两个国家级基地优惠政策
12、进入国家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传感技术产业基地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级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分别享受新材料基地、传感器基地的各项特殊优惠政策。
四、企业孵化优惠政策
13、进入高新区企业孵化器(含株洲留学人员创业园,下同)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头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年终返还50%。
14、化器企业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按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15、孵化器企业优先享受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创业投资基金;各种立项渠道优先向留
学人员企业倾斜。
16、留学人员企业科研开发场地在一定面积内可全免房租一年,第二年减按30%收取,
第三年减按70%收取。
五、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17、对外地来高新区长期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一
次性发给5?8万元的安家费,并报销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来株洲的单程旅费。
18、对新引进到区内企业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的(其科研成果有应用开发价值的)留学归国优秀人才,由政府每月发给500元的生活津贴。
19、为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的优秀人才提供周转用房,住房由用人单位先出资兴建,政府予以适当补偿,以供购买或租赁。如其需购该房,只须交纳1/3的房款,在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后产权归其所有。
20、来高新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优秀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调入城市准予落户,其子女入学、就业优先安排。
六、“双高”企业扶持政策
中共株洲高新区工委
株洲高新区管委会
“双高”企业入园扶持办法
为支持高新技术发展,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企业、高附加值工业企业到株洲高新区工业园投资落户,为株洲高新区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一、“双高”企业的定义和范围
本办法所指“双高企业”,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生产型企业,简称“双高”企业。“双高” 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范围:
1、国家863计划项目;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主持的项目;
3、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4、国家一类新药项目;
5、国家计委立项批复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高科技项目;
6、其他高科技项目。
上述项目,年度销售利税率要达到25%以上,综合税负率要高于10%。
二、“双高”企业的认定
“双高”企业资格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双高”企业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凡符合以上各项规定,要求享受株洲高新区“双高”政策的企业,可以提交所需材料,向株洲高新区招商局提出申请。
招商局在5个工作日内初步审定以后签署意见提交株洲高新区“双高”企业评审委员会。
株洲高新区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即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双高”企业评审委员会(一般控制在7人以内),进行集中认定评审。
评审通过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在认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报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三、“双高”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凡到株洲高新区落户的“双高”企业,均可按照国家明文规定的国家级高新区可以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详见株洲高新区政策汇编)执行。
(二)、“无费区”政策
参照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发[1998]15号文件和株洲高新区株开政发[1998]28号文件,凡到株洲高新区落户的“双高”企业,无须申请,直接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局颁发“无费企业”证书,即可享受在株洲高新区范围只收税、不收任何行政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价格优惠
株洲高新区工业园“三通一平”工业用地的标准出让价格为12.8万元/亩,购买土地款按优惠后的价格必须在取得国土使用证时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