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政绩考核新办法正式施行
2008年8月28日
我市修订完成的 《株洲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日前正式施行。新办法对考核的目标设置、考核方式和奖惩办法均作出了较大调整,以体现“保二争一”的工作要求。
新办法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认定仍分为四个等级。但市直部门由过去的按分值分等改为依分数排序按比例分等,各等次所占比例原则上依次为20%、70%、7%、3%。按照这一比例,年底除90%的单位在一、二等外,肯定有3个单位是四等,8个单位是三等。县(市)区则直接明确一等2个,二等5个,三等1个,四等1个。
新办法还加大了结果运用上的力度,拉开了奖金差距。一等单位奖金标准在基数上增加20%,而三等单位扣减20%,四等单位扣减50%。排名四等的单位,其党政正职个人考核档次不能评为一等,取消奖金;连续两年排名四等的,党政正职按有关程序免职或责令辞职。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结果认定,仍以分值为标准依分数排序划分为四等,但明确要求一等的比例不超过20%。在结果运用上,考核结果的四个等级,原则上分别对应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被评定为四等的予以诫勉,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四等的,按有关程序免职或责令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