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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人用人各个环节尊重群众的"四权"(嘉禾)


2008年9月22日

    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强不强,作风好不好,实绩突出不突出,群众自有公论。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就是让群众意见成为决定干部升迁与否的主要因素,让群众抓住干部的“官帽子”,促使任何一名干部要得到升迁,都必须怀着做“人民公仆”的真诚心态,认认真真访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实实在在帮民富,兢兢业业保民安。

一、重视群众的“知情权”,把好干部推荐关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干部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扩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首先必须在这方面下功夫。要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让广大群众知道民主推荐干部是自己的基本权利,了解民主推荐干部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进一步扩大民主推荐干部的范围,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熟悉情况的群众参加民主推荐干部工作,自主选择推荐对象,自觉对民主推荐干部工作进行监督,从而真正把民主推荐干部的权力交给群众,使干部推荐的过程和结果真实反映群众的意愿。

二、重视群众的“参与权”, 把好干部考察关

    考察干部是正确识别、评价干部和防止用人失误的关键性环节。只有不断扩大干部考察工作中的民主,充分落实好群众的“参与权”,才能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地评价和识别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在民主推荐干部的基础上,确定拟考察干部的人选,并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将考察的目的、拟任职位、拟考察人选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时间、考察组的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提前预告被考察单位的群众。要进一步扩大民主测评的范围,改进考察方法,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对干部的测评。要建立差额考察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竞争性、民主性,做到优中选优,努力克服过去等额考察中存在的考察面窄、考察易失真等问题。要提高考察工作透明度,将干部考察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对考察中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故意隐瞒事实,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察的,要追究考察者

三、重视群众的“选择权”,把好干部酝酿决定关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既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的一个关键环节。这个环节出了问题,不仅会使前面的工作流于形式,而且会导致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失败。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要求,建立和实行党委研究决定干部预告制,使党委每一个成员都能比较全面地了解所要研究决定的干部情况,从而提高党委研究干部的质量;要建立和实行全委会票决制,做到多数人不同意的不提名,多数人不赞成的不通过,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切实减少用人失误,形成民主、科学的用人决策机制。与此同时,党委讨论决定干部时,还要充分考虑普通群众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意见,凡是大多数群众不推荐、不赞成的,同样不能提名、不能提拔任用,从而使党委决定能够充分体现群众的正确意见,保证群众的选择权得到有效保障。

四、重视群众的“监督权”,把好干部监督关

    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把好选人用人关,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扩大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同样有一个落实群众的监督权问题。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群众能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以及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坚持把贯彻《条例》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把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作为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联系实际,建立和推行“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制”、“特约监督员制”等一系列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使干部选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坚持把监督方式与选拔环节有机结合起来。为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正确把握《条例》的程序性规定,运用一定的监督手段和方法,寓监督于选任过程之中,实现监督方式与选拔环节的有机结合,把“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作为实施监督的具体形式,贯穿于干部选任的全过程,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干部任前监督更加具体化,更易于操作和执行。要坚持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为在在干部工作中充分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公认原则渗透到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干部工作的民主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注意在推荐上突出群众性,在考察上注重广泛性,在决策上体现民主性,在监督上突出社会性,撩开干部工作的神秘“窗帘“,在一定程度上“还权于民”,使干部任前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嘉禾县委组织部 李富生 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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