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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二00八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2008-0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08年公务员招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着眼于提高我市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优化结构,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二、招考职位
 
  ㈠全市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为311个,其中:
  ①省属单位32个(技监6个、药监4个、地税13个、工商9个);
  ②市直181个(公安职位158个、一般职位23个);
  ③县区98个(东安县20个、双牌县3个、道县23个、宁远县11个、江永县28个、新田县5个、蓝山县8个);
  ㈡本次招考职位分A、B两类。
  A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以及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三、报考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县级公安类的为28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㈣具有良好的品行。
  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㈥报考市直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直、乡(镇)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从农村村干部中招考乡镇公务员的文化程度放宽到高中或中专。
  ㈦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四、考试录用程序
 
  此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里统一部署,市、县分级实施。整个工作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公安职位先体检后面试。
 
  ㈠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8年3月7日?9日。
  2、报名地点:报考市直单位和省属驻永单位的到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联系电话:0746-8327696)现场报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用人单位组织。报考县乡单位的到各县指定的地点报名,由各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
   3、报名要求: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为了严肃考纪考风,防止代考,统一实行数码照相。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市考试录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根据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6、准考证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统一制发,在笔试前一周内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报名收费收据到各报名点领取。
 
  ㈡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笔试时间为2008年4月12日。4月12日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报考A类职位和B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报考A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B类职位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招考职位和公安职位的专业考试按省里规定组织实施。
  笔试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可予以加分: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08年6月30日)。以上加分人员应在报名时由本人提出,由组织审定。
 
  ㈢面试
 
  面试的内容、标准按省里的有关规定确定。面试实行代码制。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在面试前由招考单位和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业知识考试。
  专业知识成绩作为面试成绩的一部分,并按专业知识占30%,面试成绩占70%合成面试总成绩。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面试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
 
  ㈣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组织了专业知识考试的,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组织实施。
  报考公安类的考生,体检按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计划录用人数的1:3的比例确定。报考公安类的考生体检合格的全部参加面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视力≥0.4。
  监狱、劳教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有关项目作如下规定:
  报考管教、司法特警的身高男性为不低于168CM,女性为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视力≥0.4;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两眼裸视力之和≥0.6,单眼裸视力≥0.2。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体重指数≥28的不合格,计算方法是: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²(m²)。色盲、斜视、内斜视不合格。乙肝“大三阳”不合格。
  体检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体检工作分别由市、县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㈤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报考公安机关的还须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政审规定执行。
 
  ㈥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㈦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市、县招考单位的拟录用人选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或经核减后的招考计划。未取得文凭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008年底。录用后,试用一年,在试用期内,分别由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进行初任培训和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试用不合格或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湖南省2008年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湖南省2008年录用公务员花名册》及《湖南省2008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于10月底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省属驻永单位的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与招考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对市及以下各级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定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程序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各招考单位要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人事人才的方针政策,除个别特殊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等限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以确保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永州市委组织部   永州市人事局   
 
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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