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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08-15 11:41:27      文字大小:【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1.办理部门:市法律援助中心,荣剑(主任),6369524。
  2.办理对象:特殊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公民。
  3.办理条件:(1)刑事案件:(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3)追索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4)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和赔偿;(5)国家赔偿;(6)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4.办理程序:(1)当事人提出援助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①有效身份证和居住地证明;②经济状况证明;③相关材料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函;(2)法援机构审查;(3)作出决定;(4)提供援助。
  5.办理时限:7日内作出决定。
  6.收费标准:免、减。
  7.监管单位:市司法局,李政(纪检组长),6369950
  8.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接受请吃请跳请钓请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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