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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制度汇编(六)
发表时间: 2007-11-29   文档来源:本站原创    正文字体:  
 

十六、附录(宣传栏 )

一、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二、“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要求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四、农村党员要争当“五种人”

1、当好发展致富的带头人。农村党员尤其是年轻党员要有强烈的致富意识,利用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带头发展花卉苗木种植、特种养殖等高效生态农业,带头发展农产品加工、农家乐旅游休闲等二、三产业。率先富裕起来的党员,要有帮助和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的责任意识,传授致富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在外经商办企业成功致富的党员,积极回家乡投资办实业。

2、当好乡风文明的倡导人。带头革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带头执行计划生育,争创“十星级文明农户”。带头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思想,拒绝毒品、远离邪教,坚决抵制“白板刹”、“扳砣子”、“地下六合彩”等赌博行为积极参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在项目落户、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中,不设阻力,不当群众“尾巴”。

3、当好民主管理的践行人。农村党员要改变过去那种不管党务、不理村务、不问帐务,自我封闭的落后状况。离任村干部和威望较高的老党员,要积极发挥余热,参与村务财务民主管理,当好村规民约监督员,敢于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督促村支两委干部依法办事。

4、当好公益事业的热心人。带头并积极动员群众服从新村庄建设的统一规划,促使村庄有序建设。带头积极改水、改厕、建沼气、清理垃圾污水,彻底改变“脏、乱、差”现象,美化绿化庭院。带头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引导群众保障身体健康。对一些水利设施、村组道路等公益事业建设,要带头出钱出物、投工投劳。

5、当好新农村建设的领路人。村党支部是新农村建设的组织核心,要把握机遇,不等不靠,按照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组织党员群众大力发展生产,积极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员素质,积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平台。

五、重点涉农税费与补贴政策

(一)从2005年起,全省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草以外的农业特产税,除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统一动员调工外,取消原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二)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向本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原则:“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只限于本村村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其它有关事项均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涉及几个村村民共同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在征得受益村多数村民同意后,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实行分村议事,分村申报,分村管理所筹资金和劳务,由乡镇政府协商受益村共同组织施工。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标准:“一事一议”筹资按人口计算,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劳按乡村劳动力计算(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的名义强制农民以资代劳,搞变相集资。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可由村民委员会雇请其他劳动力完成投工,并按标准工价支付投劳人员的报酬。以资代劳日工价标准要严格控制在10元以内。

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首先由村民委员会于年初对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和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进行筛选,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然后召开村民小组长和党员会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形成正式议案,正式议案必须印发给全体村民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再适时召开全体村民(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会议,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主(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组为单位或分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筹资筹劳决议。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申报审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张榜公布,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逐户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

(三)从2004年下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其“一费制”的标准以当年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除“一费制”费用和学生自愿交纳的寄宿费、搭餐费外,禁止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已完成网改并抄表到户的大电网每度电0.588元;地方电网由市州物价部门核定,可略低于这一标准,并实行网内同价;未进行网改的,按城郊、平丘、山区每度电分别不超过0.65元、0.75元和0.85元。

(五)发放生育证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不得向对象收费,超生一胎的按上年度农民所得收入的2倍向夫妻双方收取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一个子女,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六)农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翻新自用住房,国土部门只收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建设部门只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免收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

(七)水费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方收费或由农民按受益面积分摊,取消向农民收取的堤垸维护费。2007年向湖区农民收取的含排渍费在内的县乡共同生产费严格控制在亩平20元以内。

(八)每个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超过500元,集体年纯收入过5万元的村不得超过1000元。

(九)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政策:一季稻两补资金亩平28.5元,其中直补每亩13.5元,良补每亩15元。双季稻两补资金亩平30.5元,其中直补每亩13.5元,良补早稻每亩10元,晚稻每亩7元。农资综合补贴每亩31.8元。

六、计划生育公开栏内容要求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必须在室外,且有如下内容:

1、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2、本年度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情况;

3、上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4、上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情况;

5、奖励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名单;

6、“三结合”项目扶助名单;

7、病残儿鉴定情况;

8、省、市、县、乡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

七、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生育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公民生育的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我省基本的生育政策: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

1)晚婚晚育政策

晚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初婚)为晚婚,即男方达到25周岁以上,女方达到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2)一孩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履行了合法结婚手续可生育一孩。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领取《结婚证》,未婚怀孕一孩的,督促补办结婚证和一孩生育证后,可以生育一孩。

3)再生育政策

再生育条件: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3、涉港、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19981211  国家计生委发布)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19981211  国家计生委发布)

一、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二)奖励扶助

1、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

确认条件: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湖南省户籍公民。

2)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

①子女出生前,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或为事实婚姻;

②子女出生时,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

③收养子女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

①独生子女死亡,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②独生子女伤残,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现存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4)女方年满49周岁,本人193311以后出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并公布;

4)市州、省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直至亡故;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对象

确认条件: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合法夫妻:

1)符合再生育政策;

2)亲生子女或夫妻自身有致残性出生缺陷;

3)已申请再生育,待孕或怀孕在20周以内。

审批程序:

1)对象申请;

2)乡级审核;

3)县级审批;

4)实施检测;

5)跟踪随访;

3)资料上报。

(三)流动人口管理

凡外出务工、经商跨县一个月以上的人员(1849周岁育龄女性)必须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必须与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按要求参加孕情检测或寄回有效的孕情检测证明;凡流入育龄妇女,必须在15日内持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流入地乡(镇)计生办审查验证,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者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它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起到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1、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征收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含非婚生育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对象:

①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②违法多生育子女的;

③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的;

④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

3、征收标准:

①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②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年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

③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第②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按违法生育单胞胎应征金额的两倍或者多倍征收。

●“年度总收入”:是指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双方的实际收入。包括一年内从其所在单位领取的工资、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生产经营的利润、劳务工资、出租房屋的租金、购买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等收入。但继承的遗产、发明成果奖、转让专利权等偶然性收入可不计算在内。

●违法生育者和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低于人均收入水平的,农村居民按照上年度人均收入(县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或城市居民按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实施“两非”行为的处罚

“两非”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1、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省政府第194号令》第二十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每次2000元罚款。

《省政府第194号令》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2、行政处分的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省政府第1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省政府第194号令》第二十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知情选择

在坚持国家“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节育措施指导原则下,进行知情选择。如有禁忌症的育龄群众,须在技术人员精心指导下,选择一项有效的、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

八、有关卫生工作制度

(一)、医疗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病人应详细询问病史,仔细体检,明确初步诊断,正确治疗,合理用药。对不能诊治的病人和疑难病人要及时转诊。急、危、重病人在转诊前,要进行维持生命的抢救处理,同时写出扼要的病历摘要及处理情况,必要时护送到上级医院救治。

    3、提供便利服务,满足群众需求,保证病人随到随诊,若需要出诊时应随叫随到。

    4、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等有关规定,登记记录齐全,病历书写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不见病人不得开处方。处方书写要规范,严禁滥用药品。

    5、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工作期间医务人员工作服穿戴整洁,给病人做治疗时必须戴口罩。各种注射应按医嘱或注射单执行,注射时必须坚持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可能引起过敏的药物如青霉素等,在注射前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并将结果登记在病历和登记本、处方上。皮试阳性者严禁注射,将皮试结果明确告知病人。

    6、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要实行三室分开。室内严禁堆放与诊疗无关的杂乱物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应按序放在固定位置。

7、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努力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使用效益。

(二)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要衣帽整洁,工作时间必须穿工作服。

    2、诊断室、治疗室、注射室严格区分清洁区、污染区、无菌区、有菌区,防止疾病传播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3、认真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等规定,诊断室、治疗室、注射室等用紫外线定期消毒,并做好紫外线消毒登记。

    4、每日按规定打扫室内外卫生。诊疗台、椅子每日湿擦,抹布专用,用后消毒。室内陈设规范,清洁卫生,保持空气流通,室外环境整洁。

    5、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开处理;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立即毁形、消毒,规定地点焚烧处理,并做好记录。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用后一律按规范要求进行消毒液浸泡、清洗、消毒。

6、加强高压灭菌锅的管理。有严格的监测措施,对灭菌及消毒的监测必须有详细记录和档案。

(三)药房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凭医生处方调配,急诊病人优先调配。

    2、认真执行“三查”、“七对”。

    三查:查处方内容、药品质量、药品有效日期和配伍禁忌。

    七对:姓名、性别、年龄、剂量、用量、用法、瓶签。

    3、对违反制度、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应严加制止,制止无效时可拒绝配方。

    4、调配完毕,经过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配方应在处方上签盖全名,以示负责,发药时应呼唤病人姓名,并耐心、详细地给患者解释用法、用量及其注意事项。

    5、所有药品的购入和销售要逐月、逐笔记账,建立缺药、耗损、过期药品登记薄,定期盘底检查。

    6、药品一经发出,除质量问题外,一律不得退换。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医生和当事人签字并酌情处理。

    (四)注射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进行,对过敏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人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医生。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每次注射后用消毒液抹台面。

    (五)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乡村医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的337种传染病人,要及时报告所在乡镇公卫办。

    2、传染病报告时间:甲类传染病不超过2小时,乙、丙类传染病不超过12小时。

    3、疫情报告内容要完整、要到户到人,病人的基本情况详细不遗漏。

    4、乡村医生对疑似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病人。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乡镇公卫办。

    5、疫情报告后,要协助疾控部门作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公共卫生工作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

    2、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村预防接种工作;

    3、协助做好本村的妇幼保健服务,及时掌握、报告孕情,做好早孕建卡、高危筛查与管理、定期开展产前检查、动员并护送孕妇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做好儿童健康建档,定期开展儿童健康体检,同时做好体弱儿管理;

    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服务,及时掌握、报告相关信息;

    5、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协调本村的爱国卫生工作;

    6、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公共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7、血吸虫病疫区村卫生室在上级血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

    8、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七)村容卫生管理制度

    1、搞好农户庭院保洁的督查工作。一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一月一整治。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无阴沟积水,无污泥恶臭,无乱堆乱放。

    2、搞好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废物袋装入垃圾箱,由各组集中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池,全村所有垃圾池内垃圾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清运。

    3、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柴草、家什等屋内收藏,摆放有序。

    4、管好牲畜、家禽。实行牲畜、家禽圈养不乱跑。

    5、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

    6、搞好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保洁。每十天一大扫,每户派出一名劳力,集体清理本小组的脏乱差。

    7、搞好绿化管理。按照道路保洁责任区的划分,对责任范围内的树木花草浇水施肥。对损害花草树木者,限期补种。

    8、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由村委会每月组织评比,每月一小评,每季一大评,年终一总评。设立流动红旗,对表现突出的农户,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授予“文明卫生户”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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