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村民自治章程(样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依法自治的整体功能,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公约,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群众都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本村依法组成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进行村民自治。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必须是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联系群众,并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村民代表选出后,由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参加会议,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责: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五)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全体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体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下,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人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一事一议”决定的筹资筹劳、义务工,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教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毒、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治安情况;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九)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十)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拟定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四)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学校、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义务工或资金及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务、事务、财务三大类: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村支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城镇、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负责处理各项日常事务。各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本村所设村民小组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时必须经村支两委会议提出,征求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组村民推选出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群众信赖,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担任,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村民小组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商讨本组有关事务;
(三)组织本组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本村村民除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村村务活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二)监督村组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按有关规定分享本村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凡本村村民,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协助村委会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响应政府号召,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
第五节 村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重大村务活动的讨论和决策;
(二)督促村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村委会成员不脱产,根据工作实绩和误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村委会成员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带领村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二)以身作则,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清正廉政,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四)维护村委会的集体领导,带头执行决定;
(五)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包括田、土、山、水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或租赁制。
第二十二条 承包或租赁者,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或租金。
第二十三条 承包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转让或终止合同,需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签订变更、转让或终止合同协议书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承包或租赁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属本村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山林、河流、水塘和宅基地,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建立土地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土地的坐落、面积、质量、用途、使用人及其变更情况,由村上统一管理,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本村土地的村民应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严禁抛荒,对造成土地荒芜和地力下降的,村民委员会有权责成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村民所需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按农户人口与实际需要统一安排,经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建房。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承包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烤砖;
(二)私自盖房;
(三)非法采矿;
(四)建坟;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为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前提下对土地实行集约经营。
第三节 山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集体所有的山林,可由村上集体统一经营,也可由村民个人承包经营。
第三十二条 村民在自己的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属村民个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挖笋和毁林开荒;防火期期间,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第四节 矿山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藏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本村范围内采石、开矿。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村范围内开采矿、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开采,依法经营,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对非法开采、盗窃、抢夺矿藏和矿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应予以制止,并责成恢复地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节 农田基本建设
第三十七条 搞好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出路,全体村民都应积极参加。
第三十八条 新建农田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按谁投劳谁受益的原则,不跨组的由村民小组负责组织,跨组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重大工程项目报请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集体或个人新建农田基础设施不得影响或损坏正在受益的原有设施,也不得影响外村、外组和本组其他村民的利益,非建不可的项目,应协商一致后方可兴建,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原农田基本设施属于本村所有的,由村上负责管理和组织维修;属本组所有的由组上负责管理和组织维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改变原有农田基本设施的状况和用途。
第四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或任意改变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责成恢复原貌外,还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二条 属村属组的农业基础设施,均应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项目名称、用途、受益范围、技术状况、工程造价、建造年月、产权归属等情况,长期保管备查。
第六节 村内企业
第四十三条 村内企业是村发展经济的支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本村资源,积极组织村民发展民营企业,增强村民的经济活力。
第四十四条 村民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全体村民都应支持和维护生产经营户或企业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承包人承包企业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并保证合同兑现,应预先交纳一定比例的抵押金,合同期满,可列抵承包款。
第四十六条 承包人应对所承包的企业负责,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承包人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生产和经营,因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破产倒闭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包人在承包企业期间,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需要添置或更换设备时,必须报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由承包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七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节的规定,办理财务事务,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主管财务或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接受离任审计。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使用与增减;
(三)固定资产的添置和报损;
(四)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五)专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六)资本、基金的增减与使用;
(七)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八)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九)其他需要办理的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料的制作与保管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第五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开支由村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重大开支需经集体讨论,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应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建立定期清查财产的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堵死一切财务漏洞。
第五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村属企业应按乡镇企业管理办法建立会计制度,并定期向村民委员会递交会计报表,接受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必要时,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会计进行审计。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制度,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作出退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四章 公共事务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五十八条 凡本村村民都应自觉学法守法,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九条 在本村范围内发生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
(二)卖淫、嫖娼,出售、传播黄色录相、音响、书刊的;
(三)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
(五)损坏蔬菜、瓜果和其他农作物的;
(六)制造借口占地为王、横行霸道、寻畔滋事、强拿硬要的;
(七)非法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买卖危爆物品的;
(八)非法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在交通要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搭棚晒物、占道建房的;
(十)利用封建迷信、宗教势力敲诈钱财或干预公共事务的。
第六十条 刑满释放、取保候审、劳教回归人员应及时到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报到登记,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帮教、管理和安置,不得重新犯罪。
第六十一条 在本村短暂居住的外来人员必须由户主报告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并办理登记手续。长期外出的村民也应该向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报告外出地点、外出时间和活动内容,并经常与家人取得联系。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六十二条 邻里之间在处理生产、生活问题和社交活动时,要为对方提供方便,不要随意侵害四邻利益,影响团结,制造纠纷。
第六十三条 邻里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要互相体谅,主动和解。一时不能和解的要及时申请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要积怨在心,造成矛盾激化。
第六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纠纷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平等自愿和依法办理的原则。纠纷当事人应主动配合,接受调解,任何人都不得无理取闹,仗势欺人。对不听劝阻的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久调不结的纠纷应报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搞好本村的纠纷排查,认真做好“常闹户”和“隔阂户”的工作,防止纠纷激化。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六条 提倡建立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禁止遗弃婴儿。
第六十七条 认真贯彻《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和近亲结婚;提倡晚婚,反对早婚;提倡男女平等,反对重男轻女,鼓励男到女家结婚落户。
第六十八条 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劳动致富,反对游手好闲;提倡遗体火化,反对土葬;提倡厚养薄葬,反对薄养厚葬。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都要自觉遵守,积极配合乡镇、村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任何人都不得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 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必须领取生育证方可生育,严禁早婚、早育和非法生育。
第七十一条 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条件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七十二条 不准包庇、窝藏外来计划外生育对象。
第五节 义务教育
第七十三条 认真贯彻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有义务和能力送子女上学的村民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四条 对送子女入学有困难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酌情予以资助,保证学龄儿童都有机会入学读书。
第七十五条 积极改善办学条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是每个村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刁难、谩骂教师,扰乱教学秩序,损坏教学设备。违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节 社会保障
第七十六条 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一律由村上实行五保,粮食由所在村、组按每年不少于600斤的标准供给五保户;死后实行火化,其费用在乡镇、村五保经费中解决。
村民委员会应严格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评定工作,按程序申报,并张榜公布。
第七十七条 关心爱护残疾人、特困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虐待、歧视残疾人,有抚养义务的村民必须严格履行义务,保障残疾人的正常生活。
第五章 管理与执行
第七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与户主签订执行村民自治章程责任书,并分户建立村民档案,详细记录每个村民执行本章程的具体情况,确保章程的顺利实施。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视其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村规民约(样式)
(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为发展地方经济,稳定社会秩序,把我村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新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 ××村村民委员会是我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 保护耕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自由买卖或抛荒耕地。
第三条 保护水利设备设施。不准在河堤、河滩、塘坝、圳边乱挖、取砂或种植农作物,对蓄意破坏设备设施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条 爱护森林。凡属于集体和个人管理的林地未经批准不得乱砍乱伐,违者由乡镇林业站或村民委员会没收全部伐木,并提交林业执法部门处理。由于人为因素引发山火者,视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公路上乱挖乱堆,路边建房必须办理建房许可证,并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不准在道路砌边乱挖,不准破坏公路标志。村级道路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保持供电线路的安全和正常输电。对屋前屋后有阻碍线路的树木,该砍必砍,任何人不得刁难阻挠,用户必须按期缴纳电费,对长期拖欠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每个村民必须如期、如数、保质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和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决定的合理收费、义务工等。
第八条 随着社会发展,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建房用地必须申报批准后方可动工,特别在规划区域内必须服从大局,统一布局。
第九条 全村村民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杜绝非法妊娠、非法生育和非法中止妊娠。
第十条 弘扬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风尚,杜绝吵骂、斗殴事件的发生。一次性不能调解的纠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适当收取调解费。虐待、遗弃老人、儿童、病人或无生活能力者的,有责任供养而拒不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以麻将、扑克、骨牌及其他工具进行赌博。对组织聚众赌博,影响极坏的窝家和个人一经抓获,移交公安部门从严处罚,对举报者严格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村民必须维护集体、企业和他人的利益,爱护公共设施。对损害行为的肇事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严禁破坏公共卫生,确保全村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本村境内严禁捕蛙捉蛇,河道鱼塘严禁利用药物毒鱼,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任何人不准阻挠刁难。
第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具有约束效力。
第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印发至各家各户,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的由本届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村容村貌整治办法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容整洁”的要求,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村容村貌整治作为本村新农村建设第一步的工作和农村探索创建最佳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来狠抓落实。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活动,努力创建“卫生家园、生态村庄”。
(二)工作重点
在村容村貌整治中,要突出搞好“六改二化四清”。“六改”:改路、改水、改厕、改浴、改厨、改栏;“二化”:庭院绿化、房屋美化;“四清”:清垃圾、清淤泥、清路障、清不合时宜的标语和广告。
(三)长效机制
1.制定村容村貌整治奖励办法。出台奖励政策,对在村容村貌整治中行动积极、效果明显、主体作用发挥好的农户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建立村容村貌整治周制度。在春种、夏收、秋收后和春节前,利用农闲时节,集中一个星期的时间,组织群众清垃圾、清淤泥、清路障,引导群众在农忙和节庆期间注意保护和管理村容村貌,不散落垃圾,不占道堆放农作物,保持晒场整洁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开展文明卫生家庭“比比看”活动。每个月在全村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农户家庭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评比文明卫生家庭,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检查评比结果在全村张榜公布。
4.建立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把村容村貌整治工作纳入村干部年度工作责任考核内容,每季度对村干部包片的村容村貌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考核评比,与年度奖惩挂钩。
5.加强对村容村貌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村支两委要高度重视村容村貌整治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抓,做到定期专门研究,经常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