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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12-03   文档来源:本站原创    正文字体:  
 

  益科特办发[2007]1

 

关于印发《益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化县科特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派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市派科技特派员:

现将《益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789

 

 

 

益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根据《益阳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益人才发[2007]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市、县两级按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选派到基层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接受原单位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所驻区县(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认真执行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守则》及《农业特派员主要职责》、《医卫特派员主要职责》,努力工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断提高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业增效,带领农民致富,促进农民健康,推动农村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相对稳定,三年不变。农业特派员的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半,医卫特派员的服务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派出单位调整人员必须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批准。  

第六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驻点工作制度。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驻点工作时间一般每月不少于20天。

第七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考勤制度。科技特派员日常出勤考核,由驻点单位负责,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不定期进行抽查。科技特派员外出联系项目、资金及学习考察等,须向驻点单位履行请销假手续,7天以上的由驻点单位报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备案;返回岗位后由驻点单位告知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销假。科技特派员无故离开驻地,按缺勤处理,缺勤时间实行累计,直接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创办、领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面优惠待遇。

第九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等,实行有偿服务;鼓励通过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租赁经营、中介服务等形式,与当地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其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技术入股,应当根据技术水平高低、技术权属、使用技术的效益确定股份。⑴以本人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⑵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最高可达40%;⑶以职务技术成果或非专利技术入股的,按该项技术成果所占股份的20%确定个人股份。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参与技术分成的,应当根据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后新增留利分享收益,可以按当年新增留利的10%一次性分成,也可以连续3-5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分成。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得净收入,与单位分成的,个人所得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三条 医卫特派员开展医疗服务,可参与入驻卫生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在从事有偿技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⑴提供虚假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损害国家利益的;

⑵侵犯单位或他人技术权益的;

⑶坑农害农和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作为项目引导资金,对科技特派员牵头或参与的重点科技开发项目予以支持。科技特派员项目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在科技特派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上,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和汇报联系制度。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每半年召集一次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定期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会,听取典型示范项目进展和工作情况汇报。科技特派员要密切与各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的联系,主动汇报工作及项目开展情况。科技特派员下派后要制定工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撰写半年工作小结、年终工作总结和服务期间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分别报送各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考核制度。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按管理权限由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组织考核小组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由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备案,作为评聘技术职务、评优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每月驻点时间达到20天的市派科技特派员,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下乡津贴100元,每人每月伙食补助120元,每月人均交通费补助180元(根据路程远近调剂)的标准给予生活交通费补助。生活交通费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科技特派员到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领取。区县(市)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可参照市里办法,由区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 对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两级授予“优秀科技特派员”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机构要与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切实加强对下派人员的管理,对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和难以发挥示范作用的下派点,要报协调小组批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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