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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县逐步形成“阳光招生”体系  
红星网湘潭分站 2008-07-09 来源:
 
    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2008年全县普通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湘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湘潭县监察局、湘潭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湘潭县教育局四部门联合发文,规定任何招生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必须做到“八严禁”“四规定”。

    “八严禁”即为:严禁高中学校以任何名义组织在初中毕业会考之外的升学考试。民办初中学校不得在小学毕业测试之前组织招生考试;严禁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招生工作。如减免学杂费、降低录取分数线,给生源学校的老师、经办人打红包、请客送礼;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为拉生源将初中学生组织到本校参观或参加联谊活动,或为拉生源组织初中学生参加夏令营或举办学科竞赛活动和临时性特长训练,或提前组织初中毕业班学生上高中课程;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方式违规录取学生或发放预录通知书、收取预录费或变相发放奖金;严禁招生学校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在电台或报纸上发布招生广告;严禁任何学校和教师违背学生意愿强迫学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学生志愿;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招生工作。如用金钱或其他优惠条件买、卖生源;向组织提供生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宣传费”、“信息费”等有关费用。

    “四规定”即为: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学校和个人根据县、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取消学校领导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或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达标晋级等评比、评估资格;各学校或个人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主动退还给学生,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收缴,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委、县政府对规范招生行为高度重视,县教育局围绕规范招生行为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成立了2008年湘潭县普职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副县长王永红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监察局和县教育局的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予以监督,查处在招生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县教育局副局长朱自力告诉记者,今年湘潭县的招生工作呈现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尊重学生志愿、公开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等四大特点。高中阶段的学生一律采用原始分录取,来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防止人为的因素来干扰学生的录取。朱自力欣喜的说,湘潭县目前的招生形式良好,各生源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平稳,“阳光招生”的体系在我县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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