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韶山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
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鲁建春
2005年11月17日
同志们: 今天,全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隆重开学了。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培训班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通过你们对奋斗在工作第一线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致以诚挚的问候。 根据十六大精神,国家今年已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上重要日程,省里在岳阳进行了试点,《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已经初步形成。即将展开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主要立足于两点:一是立足于市场。就是要按照经济规律开展平等竞争。事业单位要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真正成为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主体。二是立足于法治。今后,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以登记管理为主,减少或淡化行政审批,实施依法监督管理。今天的培训,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举办的,目的在于提高大家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为下一步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创造条件。下面就办好这次培训班,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97年,依照《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71号令),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全市所有事业单位实施了核准登记,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登记证书》。2001年,依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全部换发了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但是,就目前的管理现状而言,我们有些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有人认为登记与不登记没有什么区别。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我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个人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换言之,只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实行相应的改革。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依法管理的需要 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现在,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 (二)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准入”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市场,也没有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机关的附属物,既没有进入市场的需要,也没有进入市场的可能。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客观上需要进入市场,不能够完全进入市场的,也会与有关方面发生愈来愈多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具备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单位本身的现实状况,中央已确定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转向宏观,相当多的事业单位要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进入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同时,还要依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它们的市场行为。所有这些,都要求尽快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上述改革的目标,得到法制保障:一方面,使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获得作为法人的应有权益,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为改变国家对事业单位统包统揽的作法,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保障事业单位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法制社会,各类社会组织取得明确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秩序的重要条件。在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确,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的权益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事业单位在吸引外资或与外方签订有关合同时,虽各方面条件都达成一致,但因没有法人证书而被外方拒绝;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事业单位的名义招摇撞骗,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五)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 过去,对事业单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审批,手段单一,规范性也弱;对事业单位成立后的活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督,普遍存在着一次审批“定终身”的不足。同时,由于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有关部门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时,也缺乏界定依据。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通过年度检验报告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三是为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管理提供依据;四是通过证书悬挂、公告和查询等登记管理手段,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公众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六)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在没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就要用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如果法人资格不明确,还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为其承担无限责任。这既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从公司的发展史看,最初成立的都是无限责任公司,其业主和股东不仅要用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且还要用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实践证明,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并很快被有限公司的形式所取代。同样,通过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就将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限定在开办资金的范围之中,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开展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是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事业单位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天在座的是主管部门分管机构编制的同志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把《条例》的实施作为依法治市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全市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全部按照《条例》规定,依法进行了登记,确立了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但是,很多人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基本法律概念混为一谈;对于法人制度的有关内容缺乏必要了解;很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业务知之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管理。这次培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我们对法人制度和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问题,通过培训,提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登记管理业务知识,熟知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了解事业单位法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强化事业单位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掌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内容,以便于我们结合实际分析事业单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具体措施,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办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 为了搞好这次培训,确保各项培训任务的圆满完成。在此,我对大家提几点要求和希望: 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办好这次培训。市编办要把培训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的大事和“依法治市”的重要工程,及时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要加强检查,严格考核,对不按时参加学习或不遵守学习制度的要通报批评,把这次培训学习的情况纳入参训学员和送训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二是要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听、详细记、扎实学。参加培训的各位法定代表人,你们肩负着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任,要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在这短短的一天里,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要认真学习《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法人制度的有关内容。湘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段局长、湘潭市编办彭科长在百忙之中前来为我们授课,他们都是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方面的专家,机会难得,大家要认真听,详细记。 三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大家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要把理论知识同本单位客观现实结合起来,在提高理论水平的同时,切实解决单位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后,预祝本次培训班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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