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编字[2008]5号
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韶山市公安局机构调整的批复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韶山市公安局机构调整的请示》(韶公报〔2007〕15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根据公安部《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指导意见》和省公安厅《市、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建议》,经研究,现就你局机构调整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内设机构
1、政工监督室(加挂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牌子),设主任1名(高配副科级)。
2、法制室,设主任1名(高配副科级)。
3、警务保障室,设主任1名(高配副科级)。
4、指挥中心(加挂办公室牌子),设主任1名(高配副科级)。
5、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设大队长1名(高配副科级)。
6、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设大队长1名(高配副科级)。
7、刑事侦查大队,副科级,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
8、治安管理大队,副科级,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
9、交通管理大队(加挂旅游秩序管理大队牌子),副科级,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
二、下设机构
1、看守所,设所长、教导员各1名(均高配副科级)。
2、拘留所,设所长、教导员各1名(均高配副科级)。
三、派出机构
设韶山冲、银田、清溪三个派出所,均为副科级,均设所长、教导员各1名。
此复
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8年1月25日
主题词:机构 调整 批复
抄 送: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