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许可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发生变更的;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金额较证书开办资金栏目金额上下变动超过20%的。
三、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被撤销、解散的。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㈠设立登记
1、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包括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由审批机关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是兼任的,任职文件必须明确)、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章程;
4、经合法验资机构依法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
5、住所证明:产权证明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6、由审批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7、该单位正式在职从业人员的详细资料;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㈡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变更
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由审批机关下发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原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
③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未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④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⑤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是兼任的,任职文件必须明确,果从外单位调入的应出具调动列编表或异动情况表);
⑥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所变更
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住所(活动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4、开办资金变更
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经合法的验资机构依法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
5、举办单位、经费来源、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变更
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变更依据:由审批机关出具的涉及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机构规格、编制人数、经费来源变化的证明文件。
6、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
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由审批机关出具的涉及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化的证明文件或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
㈢注销登记
1、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由审批机关出具的注销文件:
3、由清算组织出具的关于单位人员、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单位印章。
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
依照《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初始登记费300元/单位,变更登记费150元/单位,补发证照费50元/证,换证费50元/证,公告费按实收取。
许可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受理人员(受理电话:5690040)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是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㈢时限:即日。
二、审核
㈠岗位责任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交领导审核。
4、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㈢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事业单位的登记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登记情况,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告。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执行。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0732-5684582
二、事业单位备案
许可事项:事业单位备案
许可对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
许可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11号令)
许可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依照《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初始登记费300元/单位,变更登记费150元/单位,补发证照费50元/证,换证费50元/证,公告费按实收取。
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受理人员(受理电话:5690040)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l、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是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㈢时限:即日。
二、审核
㈠岗位责任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日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交领导审核。
4、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㈢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㈠岗位责任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说明理由;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事业单位的登记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登记情况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告。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条例》第三章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5684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