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2008年度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韶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考核乡镇、党群综合部门、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的领导班子党政正职。
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室负责人的考核,由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另行组织。
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由纳入湘潭市绩效考核的市级领导担任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其他没有担任副科级以上实职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单位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9月30日前提任党政正职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日后提任党政正职的干部由其单位按原职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审定;
(三)交流到新单位担任党政正职的干部,9月30日前任职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日后任职的干部按原任领导职务在原单位考核,其中,原单位不在《绩效考核办法》考核范围的干部不参加当年绩效考核;
(四)兼任两个以上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五)在当年考核年度内被立案查处但尚未作出结论,或已作出处理,但未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亦未被组织免职的干部,按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六)市外单位干部挂职担任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不纳入绩效考核;
(七)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干部,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八)双管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测评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60分,民主测评情况30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10分。领导班子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6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五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测评:
(一)领导班子正职测评情况30分,其中,市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各占10分。
(二)参加测评人员:
1、市级领导测评,由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不含兼职)、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不含兼职、挂职)、市政协正副主席(不含兼职)参加;
2、班子成员测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归口管理单位正职、合署办公单位正职、下属副科级单位正职参加;
3、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其参加人员范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对领导干部主要测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内容。根据测评的内容,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另加一栏“不了解”,由测评者逐项进行评定。计分公式为:
1、按基础分100分,各测评主体测评分=(“好”个数×1+“较好”个数×0.8+“一般”个数×0.5+“差”个数×0.4)×100÷有效测评个数;
2、领导班子正职测评得分=(市级领导测评分×1/3+班子成员测评分×1/3+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1/3)×30%;
3、单位只有一个领导职数的正职(副职)测评得分=(市级领导测评分×1/3+同类别班子成员测评平均分×1/3+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1/3)×30%;
(四)市级领导测评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班子成员测评和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考核组组织进行。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情况10分。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年终,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所分管的领导班子正职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分别对应的分值为10分、9分、8分、5分,其中优秀者比例不高于20%。
第七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市委和市政府分管领导评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按考核单位类别进行排序,按《绩效考核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等次。
第八条 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等次的确定程序:
(一)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按每个类别排名靠后的被考核者列入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待定人员名单,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进行初步审定。
领导班子正职列入待定人员名单是每个类别排名倒数第一名。
(二)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察组根据初步审定的结果对待定人员进行考察。
(三)考察组汇总考察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确定。
第九条 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适用《绩效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其公务员考核等次不得高于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确定的考核等次。凡当年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干部,适用《绩效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等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十条 分数计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数据保留小数点后3位,领导干部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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