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时政新闻 | 党建之窗 | 干部之窗 | 人才工作 | 远程教育 | 绩效考核 | 领导言论 | 政策法规 | 潭州风貌 | 红星网评
今天是 县区连线>>  湘潭县 | 湘乡市 | 韶山市 | 雨湖区 | 岳塘区
         公告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公开选调机关...

 

市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

 
     您的位置:湘潭分站 > 人才工作 > 人才政策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适用法律解答  
红星网湘潭分站 2008-01-11 来源:
 
    针对各地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劳动法》适用、法院管辖和法院立案案由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作出答复,此答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司法解释确定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做出的明确规定,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又一个重要的法律性文件。

  这个文件主要精神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发表评论  

主办单位: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中共湘潭市委远教中心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