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党建网
 
   
  请输入检索词
 
 
   
 
 
 
 

 

 

     您的位置: 国资委 > 重要文献 > 理论研究
  国企分红的国外经验  
  www.hngzwdj.gov.cn  2008-06-16 来源: 国企  
 

 

  在西方发达国家,国企分红一般分为三种模式:第一,以控股公司为中心的国家参股管理模式;第二,以独立的国家持股基金为中心的社会分红管理模式;第三,以财政部为核心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与公共企业之辨


  根据欧盟的定义,国有企业是政府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将政府投资的企业称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SOEState-owned Enterprise)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与中国国有企业相对应的准确的英文名词是“Public Enterprise”,即公共企业。原因在于,国有仅强调了政府所有,而公共却强调了此类企业的公共性特征。
  典型的公共机构由三部分组成:公共政策制定和管理部门即行政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即所谓事业单位和公共企业即国企。行政机构与事业单位在公共卫生与公众健康、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教育、福利、能源调控、金融、保险、社会治安等具体的职能部门,都依据宪法建立了相应的管理结构与制度。在发达国家,国有企业也成为带有公共机构性质的一种政策性宏观经济调控工具。
  公益法人的特点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营利法人的特点则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国有企业便是介于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之间的一种特殊法人。因此,国有企业具福利性与营利性的双重特性。这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地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天经地义的。而对国有企业的评价标准,应综合权衡社会性与利润性,当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福利性应高于营利性。这就是国企与私企的本质区别。
域外国企之地位与作用。
  从经济学上来看,当理想状态下的帕累托效率无法实现时,就会出现所谓市场失灵。鉴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国有企业的建立不过是为了解决负外部效应,缓解收入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为全体民众提供诸如教育、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等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反周期地调控宏观经济的运行等。也正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公共性特征,大多数国家的国企主要集中于国防、公用事业等公共领域,以及私人资本无力经营或不愿进入的行业。
  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如美国国有企业一般称之为联邦公司,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其具有不同的官民混合投资的财产和控制结构。美国的联邦公司从来就既不是作为普通商业企业设立的,也不是只进行纯粹的商业活动。就其根本性质而言,美国国有企业主要是一种履行联邦管理和干预社会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形式和工具。对于这种公共福利性质的国有企业在美国可以享受一般税收豁免权的财政补贴。


  域外国企管理两大法则


  在国外,尽管国有企业在宏观经济中必不可少,然而只要私人资本可以良好运营的领域,国有资本即选择退出。发达国家的政府一般只满足于在战略性企业中持有少数股份,而尽量让私人持有多数股份。世界一些国家经营良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是相似的。如瑞典只有59家国有企业,仅占GDP的约7%,就业人口的5%。新加坡淡马锡金融控股公司拥有20家大型与政府有联系的企业的股份,占GDP12%。新西兰的16家国有企业约占GDP12%1990年韩国公共企业占GDP9.4%,就业人口的2.5%
  总结国外国有企业的管理经验,有两个准则:一是控制国有企业的进入程度,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的参与宜退则退。如德国政府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只能是完成公共的社会目标,只有在国家的战略利益和目标不能更好地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时,方可允许国家参与企业。二是明确国有企业的非盈利性,对于国有产业,政府通常采取独资形式,但同时也鼓励私人进入。对于某些私人可以胜任的领域,政府为完成某种特定任务或职能,也往往通过资本参与而对企业的决策发生影响,不过政府的控股与参股依然是社会性目标,而不是盈利性目标。


  国企分红的三种模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国企分红一般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以控股公司为中心的国家参股管理模式。其基本特点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设置大型控股公司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意大利是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其他国家如奥地利、瑞典、新加坡、赞比亚等也采取了这种管理模式。
  国家控股公司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代行国家所有权,是法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充当隔离层和保护层,使企业免受不必要的政治干预,实现政企分开;二是对所有权进行专业化管理,如提供比政府专业部门更有效的战略指导和更完善的财务制度;三是协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防止各部门之间政策不一带来的矛盾;四是督促下属运行公司和企业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策,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瑞典中央政府拥有57家中央国有企业集团,其中全资企业43家,控股和参股企业14家。中央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电信、银行、博彩、酒业、邮政、森林、铁矿、能源、房地产、航空、铁路等领域。瑞典政府作为企业出资人,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法则,要求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获取利润和分红。瑞典57家中央国有企业可以分为完全市场竞争企业和社会公共服务企业两类。完全市场竞争企业营业收入占所有国有企业总额的68%,利润总额占81%2004年完全市场竞争企业利润为257亿瑞典克朗,营业收入2072亿瑞典克朗,所有者权益2001亿瑞典克朗。2004财政年度,这类企业上交红利118亿瑞典克朗,其余作为国家投资留在企业。社会公共服务企业2004年净利润59亿瑞典克朗,同比增长23%,营业收入963亿瑞典克朗。所有者权益272亿瑞典克朗,上缴红利54亿瑞典克朗。这些分红是瑞典中央财政预算的主要来源。其中三家最大的中央国有企业VattenfallPostenLKAB分红占这类企业分红总额为82%。瑞典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必须承担财务、伦理及可持续发展的职责,需要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保因素、社会问题、公平竞争和全球化责任。
  第二,以独立的国家持股基金为中心的社会分红管理模式。以美国为例,1968年在美国阿拉斯加州的普拉德霍湾发现了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而普拉德霍湾恰是阿拉斯加州州政府所拥有的土地。19699月州政府从普拉德霍湾油田的租赁中得到9亿美元的收入。这9亿美元相当于阿拉斯加从1959年建州后至1969年前各年州政府收入之总和。这笔巨大的公共财富使得阿拉斯加州政府可以组织很多社会经济项目。阿拉斯加州的宪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政府收入专用,因为他们认为不经过拨款程序的州政府专项基金会使得政府不去追求公民福利的最大化。因此,要建立永久基金必须修改州宪法。1976年美国阿拉斯加州的公民公决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准许建立永久基金这一专用基金。宪法修正案规定要将至少25%的州石油矿产资源租赁收入投放到永久基金的本金中去(这一比例现在为50%)。于是,通过阿拉斯加州公民投票,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运营的永久基金便成立了。
  永久基金的终极目标是保存公共的石油矿产财富,因此永久基金以公共信托基金的形式建立。公共信托基金的本金只能用于产生收益的投资,而不能做任何他用,因而是永久性的。1978年阿拉斯加永久基金公司(APFC)成立。为了使APFC不受各种政治压力的影响,APFC独立于州财政部门而独立运营,但其必须接受州议会预算及审计委员会的监督。APFC的理事只负责基金的投资,并且必须遵循谨慎投资规则,以保证基金本金的保值增值。1980年阿拉斯加州议会通过了永久基金分红计划,该方案将每年及前四年平均下来的永久基金投资净收入的50%发放给每一个在阿拉斯加州居住满六个月的居民。为了防止通货膨胀侵蚀永久基金本金的购买力,州议会随后又通过了法案将剩余50%的永久基金投资净收入优先用于补充基金本金以抗衡通货膨胀。在补充基金本金后,再剩余的净收入则存入基金的收入储备账户以供议会立法批准其他用途。这成为公有资源市场化运作的成功样板。
  第三,以财政部为核心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德国是以财政部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的代表。类似的还有英、法、美、日等国。其基本特点是,由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各行各业的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在这种模式下,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改制收入为公共财政收入,都应该作为公共财政收入进行管理。因此,这种国企分红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公共财政的问题。
  如在法国,预算体系与公共行政机构相适应,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和国家社会预算。法国的中央预算由一般预算、附属预算和国库特别账户构成。一般预算是中央预算的主体部分,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其他为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和国外收入等。国有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如有赢利,则必须按50%的税率上缴所得税。其余利润,一部分按股份向股东发红利,国家股份的红利均上缴法国经济财政部的国库司,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纯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此外,凡涉及中央一级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资本变动、股权安排、重大发行债券和股票的计划,都要报其财产隶属关系所在的经济财政部决策,重大问题还要由内阁会议决定。


  如何杜绝国企利益集团化


  实现国企分红的一个重要障碍在于,国企利益集团化导致国企实际控制权被小集团操纵,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内部管理权力近亲繁殖,权力结构逐渐被企业高层家族成员或利益圈子的成员垄断,财产资源逐渐被小集团占有或借用,这就造成一些国企发展的成果被少数人享有。
  西方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有健全的监督控制体系,以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在这些国家中,国会或议会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核企业年度报告、法律执行情况和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行使监控权。英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要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和账目,议会通过经常听取企业的财务报告,监督和审核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有权传国有企业的行政官员到国会作证和陈述法律执行情况及政策落实程度。法国国会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对国有企业监督,并且法律对诉讼提起条件、程序、诉讼和解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议会监控提高了监控权威性。
  因此,要杜绝国企利益集团化,必须把对国企领导的考核与控制落到实处,要明晰监督主体,界定监督职权,同时要严刑峻法规定对监督主体失职和对监督客体具有威慑作用的法定诉讼权,同时还要通过司法人大等机构对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杜绝监督人员与企业领导以串谋独占全民利益的机会。

 
     

 

 

网站地图   |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版权所有